解析:
若产品在质量保证期间发生变质现象,其应给予消费者的赔偿责任规定如下:
商品的销售方需承担消费者因此而产生的经济损失,同时需根据情况向消费者支付价款的十倍或所受损失的三倍作为赔偿款额。
此外,若因上述原因导致消费者的实际损失未达到一千元人民币,则销售方仍需按照一千元人民币的标准进行赔偿。
然而,对于食品类产品而言,若其标签及说明书上存在的瑕疵并未对食品安全性构成威胁,亦不会对消费者产生误导作用,则该等瑕疵将被视为合理范围内的正常现象,无需承担额外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
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
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