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存在误导性且虚假宣传的不当竞争行为,相关法律明确规定,如经营者采用广告或其他方式,对自身所销售的产品进行了虚假的介绍及宣传,对此类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局有权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同时可根据具体情节,处以20万元至100万元不等的罚款;
若情节严重,则可处以100万元至200万元的罚款,甚至可能被吊销营业执照。
而对于广告的经营者以及广告的发布者,如果他们在明知或应知的前提下,仍然代理、设计、制作、发布了虚假广告,那么工商行政管理局也将有权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所有广告费用,并处以广告费用的一倍至五倍的罚款,情节严重者,还会被依法暂停其广告业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第四十五条
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