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司法诉讼活动中,法院一般应在自诉状正式提交日起的一个月内安排开庭审理,并试图在六个月的期限内完成审判工作。
遵循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法律规范,当人民法院按普通程序审理案件时,应当在该案立案之日起的六个月之内完成审理和判决的全过程。
若确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需经过本院院长的审批;
经批准后,其延长期不能超过六个月时间。
如遇需要继续延期者,应该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等待其审批意见。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四条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