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倘若受害者在遭受工伤十级事故后选择离职,其理应获得的补偿项目将涵盖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是来自于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所提供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其次则是由雇主责任公司承担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雇主试图以各种方式强迫工伤职工作出离职的决定,从而解除劳工合同,那么这无疑属于雇主的违法行为。
在此情况下,雇主还需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双倍金额来支付赔偿金。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