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婚姻破裂之时,关于农村房产的分割问题,夫妻双方有权利以书面方式自愿协商达成协议,如若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需特别注意的是,对于单独属于某一方的农村房产,将无需进行任何分割处理;
双方共同拥有的房产,则须向当地法院发起诉讼,并请求法院根据详细的房产信息状况,遵循保护未成年人、女性及无过错方利益的原则,作出公正的裁决。
此外,男女双方也有权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就彼此之间的财产归属问题进行约定,包括婚前财产与婚后所得财产的所有权归属,可以选择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等不同的分配方案。
然而,这种约定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否则将视为无效。
如果双方未能就此做出明确的约定或出现约定不明的情况,则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