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确实如此,当债权人允许债务人在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部分债务进行转让时,担保人有权力不对未经其同意的该部分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在此期间,如果债权人给予了债务人与其个人债务相关的许可,但并未得到担保人口头或书面形式的同意,那么此类情况发生后,担保人也有权对此类未经担保人同意的部分债务,依法行使不负责任权。
然而值得强调的是,即使面对这样的情形,担保人还须继续负责处理偿还那些并未被转让的剩余债务部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部分债务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仍应当对未转让部分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