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法律层面上,自然人之间自愿借款且愿意接受较高利率并不算违法行为,然而,利息的上限必须遵守国家所规定的年度利率标准。
当出借方请求借款人依据合同约定利率支付相应利息时,人民法院将会予以支持,而若双方约定的利率超出了合同签订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则该部分利息将不被认可。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