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本例中,员工将享受以下待遇:
第一,享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共计10个月,该项补助金将由社会保险机构承担;
具体而言,就是按照每位员工每月2551元的基数,进行计算,即2551元/月×10个月=25510元。
其次,当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时,或者是员工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需向其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金额为15个月×2551元/月=38265元。
此外,还需要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金额为4个月×2551元/月=10204元。
因此,员工最终可获得的补偿总额为: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551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826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0204元=73979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