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在审判过程中,发现案件性质异常复杂,可以考虑将其转换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当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或双方对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时,人民法院应予以认真审查,并根据具体情况,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首先,如果异议成立,则应将案件转至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同时,需以书面形式向双方当事人通告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以及相关事宜;
其次,如果异议不成立,则应以口头方式告知双方当事人,并将上述内容详细记录在案。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