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交通违法行为所产生的罚款以及滞纳金的计算方式如下:
若遇当事人未能按照法律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罚款,每日则需按罚金数额的百分之三的比例额外增加罚款金额;
然而,该项附加罚款的总额是不能超过原罚款金额的,也就是最大程度上只会产生与原始罚款等额的滞纳金。
以下详细列举了几种可能出现的情况:
1.现场开具罚单的情况:
如果在现场被执法人员开具罚单,且超过十五日仍未进行处理,那么从第十六日起便会开始收取滞纳金。
滞纳金的计算方式为每日收取应缴纳罚款的百分之三,但其上限为不超过应缴纳罚款的总和。
2.在违章处理大厅开具罚单的情况:
同样地,如果在违章处理大厅被开具罚单,也必须在十五个自然日内前往指定银行进行缴款。
若超过此期限,从第十六日起将开始每日收取百分之三的滞纳金。
3.电子设备抓拍的情况:
对于此类情况,首先需要前往交警部门对罚单进行确认。
自确认之日起,若超过十五日仍未进行处理,则从第十六日起开始按照百分之三的比例计算滞纳金。
但是,根据相关法规规定,最终的滞纳金总额是不能超过罚金总额的。
例如,罚款金额为二百元,逾期未交的滞纳金总额将不会超过二百元。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