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对已作出并生效之法律文书,无法得到执行者,可向实施此法律文件的人民法院提出反馈与投诉,由该法院设立专门人员负责对此类未能妥善执行判决的当事人进行教育和警示,以期促使他们能够自觉履行抚养子女的责任。
倘若对方在经过教育和警告后仍未有所改变,继续无视法院的劝告,拒绝接受教育,且坚决抵制执行判决的话,则应由审判庭直接将相关案件移交至执行机构进行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