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然而,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收养是可行的,不过需要满足如下条件:
首先,收养者必须具备完整的民事行为能力,换言之,是一个具备独自从事各种民事活动的资质且身心状况正常的成年人。
其次,收养者的年龄需达到30岁及以上。
然而,对于收养孤儿或残疾儿童的情况,则不在此限。
同样地,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亦不受此限制。
若收养人为未婚男性,而被收养人为女性,那么双方的年龄差距应在40岁以上;
但若收养的是三代以内的同辈旁系血亲子女,则不受此限制。
第三,收养者须无子女。
但对于收养孤儿或残疾儿童的情况,以及继父母收养继子女的情况,均不在此限。
此外,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亦可不受此限制。
或者,即使收养者已有一名子女,但该名子女患有精神病等严重疾病,未来可能无法履行赡养义务,此时仍可收养一名身体健康的孩子。
最后,收养者还需具备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例如,拥有稳定的职业或可靠的经济来源,足以保障被收养人的生活质量,并且能够承担起相应的经济支出等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