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若将配偶姓名添加入房产权属证书中被视为向配偶一方向的无偿赠予,因此,该房产构成了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
在面临离婚诉讼时,须按照均等原则来划分上述资产。
然而,如果其中一方肩负了主要的购房首付,且产权登记也已落实至他(她)的个人名下,那么在婚后的共同还款阶段,应由人民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裁决确定房产的归属权,即归属于产权登记人一方,而另一方则有权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七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