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处理店面招牌商标侵权问题,可行之法主要包括与当事方进行友好协商以及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举报投诉两类途径。
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此类事件进行处理过程中,若判定侵权行为确实存在,则会勒令侵权方立即停止其侵权行为,同时对侵权商品予以没收并销毁,对于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及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相关工具也将依法予以查封或销毁。
此外,若侵权方的违法经营额达到五万元人民币以上,则可处以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若未达此标准,但违法经营额仍超过五万元人民币,则可处以二十五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罚款。
对于在过去五年时间内曾实施过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者,应给予从重处罚。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六十条
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