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所谓“拾获并擅自使用他人信用卡”,乃是指犯罪者在特定场合下,如发现他人遗失或者遗忘在自动提款机(ATM)上的真实、合法且有效的信用卡,无需履行任何额外手续便可直接提取现金,此种情况便构成了侵占罪。
然而,若犯罪者在非特定场所拾获他人信用卡并擅自使用,即使未得到持卡人的明确同意或授权,也会通过冒充他人身份来使用该信用卡进行取现、支付以及消费等活动,从而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这无疑符合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法律特征,因此应当按照本罪予以定罪量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