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涉及到配偶的不忠行为时,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有效的证据加以证明。
这种证据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
(1)当事人自己所作的陈述;
(2)书面文件或者是证书类的物品;
(3)实物性质的证据;
(4)录像、录音等音视频资料;
(5)电子文档数据;
(6)证人的口供或者证言;
(7)专家学者或者专业人士对某些问题出具的鉴定意见;
(8)现场勘查的笔录。
在这些证据中,每一种都需要经过严格的查证核实,只有确实无误的情况下,才能够被视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