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合作经营过程中出现亏损,若有合伙人决定退出合作且该行为未能按照事先约定或法律法规进行合理地承担和分配合伙债务,那么,基于此种情况下,该退伙方应对原有的合伙债务承担起全部的清偿责任;
然而如果该退伙者已经对合伙债务进行了适当的分担,那么他仍然需要对其在参与合伙期间所产生的所有债务承担起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一条
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