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民事案件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转化的相关情况列举如下:
(1)在案件进程中,当事人变更或者追加诉讼请求,由此导致案件事实和法律关系愈发错综复杂者;
(2)由于当事人依法向法院提出调取证据申请、邀请证人出庭作证等各项事宜,使得案件在三个月的期限内无法顺利审结者;
(3)在无法直接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的情况下,需要通过公告方式进行送达者;
(4)尽管案件本身相对较为简单,涉案金额也较小,但是其所代表的是某一类案件的典型案例,有可能对大量同类或相似案件的审理产生深远影响者;
(5)案件虽然简单易判,但是涉及到人民群众日常生产生活中的基本权益问题,有可能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者。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