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诉讼过程中,离婚夫妻双方均可能成为原告或被告。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所负担的债务属于法律明文规定的共同债务范畴,理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还债责任。
若在共同财产无法满足清偿债务需求的情况下,双方有责任进行合理的协商并达成共识;
如双方未能就清偿事宜达成书面协议,则应由法院根据相关法规作出裁决,以明确各方应当承担的债务比例。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此种协议形式或司法裁决仅对原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而非对抗债权人的有效手段。
也就是说,当债权人提起诉讼要求履行债务偿还义务时,该笔债务仍将被视为共同债务,实际承担还款责任的一方有权依据先前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决向另一方追讨其应承担的部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