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首次提出离婚诉求的情况下,并不必然导致离婚的结果产生。
然而,若存在如下特定情形,则表明法院极有可能作出离婚裁决:
首先是夫妻间的情感关系已经破裂,经过调解仍无法挽回;
其次是当一方被宣告为失踪人口时,另一方有权就此提起离婚诉讼;
再者就是在经历了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准许离婚之后,倘若双方另行分居超过一整年后,其中任何一方都可以再次向法庭提起离婚诉讼。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