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特大事故。
即导致三十名以上人员不幸离世,或超过百人遭受严重伤害(姑且将其定义为急性工业性中毒在内,下文相同),亦或是直接经济损失高达一亿人民币以上的事故;
重大事故。
则是指酿成十名以上但不超过三十名人员死亡,或五十名以上但不超过一百名人员遭受严重伤害,以及直接经济损失在五千万人民币以上但不超过一亿人民币的事故;
较大事故。
是指导致三名以上但不超过十名人员死亡,或十名以上但不超过五十名人员遭受严重伤害,以及直接经济损失在一千万人民币以上但不超过五千万人民币的事故;
一般事故。
则是指导致三名以下人员死亡,或十名以下人员遭受严重伤害,以及直接经济损失在一百万人民币以上但不超过一千万人民币的事故。
法律依据: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