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第一查封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这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若被执行人为自然人,且该查封人为抵押权人,则其有权优先受偿。
针对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具有优先权及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直接向法院提出参与分配的申请,主张优先受偿权。
依照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法律规定,在参与分配执行过程中,执行所得价款需先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优先受偿的债权之后,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将按照其在所有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总额中所占比例进行受偿。
清偿完毕后的剩余债务,被执行人仍须继续履行偿还责任。
若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尚有其他财产,可随时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
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