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是的,如果被执行人仅有一套住宅物业,然而申请执行人能够根据本地政府设定的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和其扶养的家属提供合适的居住场所,或是申请执行人表示愿意参考本地区房屋租赁市场的平均租金水平,从该房产的变卖所得款项中预先支付五到八年的租金费用。
换句话说,尽管需要确保被执行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居住需求得到满足,但被执行人唯一的这处住宅物业仍然可能面临强制执行的风险。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