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学校环境中,如若学生遭受了意外损伤,若校方未能切实履行监护之责,那么就应该负担起与自身过失相适应的法律责任。
所谓教育机构的法律责任,意即在适用于无民事行为能力者以及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在诸如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构进行学习和生活的期间内,倘若教育机构未能负起责任,采取恰当的教育及监管措施,从而引致这些未成年人士身体上或财产方面受到损害时,教育机构必须承担起相应的赔偿责任。
然而,在未成年学生正在教育机构中接受教育和生活的过程中,教育机构并不能够承担起无过错的监护责任,仅能对由于自身的疏忽大意所导致的未成年学生的伤害承担起侵权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