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在校期间,学校和老师所关注的当然不应该只是学生的个人学习成绩的,可是各地不断发生的校园暴力和在校受伤的这种现象,都暴露出了目前我国的教学问题当中存在着很多需要改制的缺陷。当然有大部分的家长都会认为自己的孩子在学校如果骨折的话,学校要承担不可推卸的赔偿责任。那么,在我国学生在校内骨折谁负责?
在我国学生在校内骨折谁负责?
(一)关于《民法典》的规定:
对校园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如何承担责任,我国《民法典》有明确的规定。
根据《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二)学校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1、考虑受伤害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还是限制行为能力人。
如果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即10周岁以下的儿童受到伤害,则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就应当承担法律责任,除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有证据证明其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采用的是一种举证责任倒置方式;如果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即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受到伤害,则只有在受伤害人能够举证证明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情况时,学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考虑受伤害人所遭受的伤害是来自学校,还是学校以外人员的伤害。
如果是学校以外人员所造成的伤害,则应当由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如果受伤害人能够举证证明学校在其受伤害时未尽到管理职责,则学校承担补充责任。
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因此,如果在校未成年人之间发生伤害事故,除了追究学校未尽管理职责的法律责任外,还应当追究未成年侵权人父母的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学生在校内骨折谁负责的这个问题必须要根据学生骨折的具体原因来分析的。举个简单的例子,有些学生自己在学校有自杀的这种行为,如果是因为孩子自己心理就有问题的话那学校根本不用承担赔偿责任的。对校内骨折的这种现象也是一样的道理,学生跟别人打架导致的骨折,一般是由动手打架的学生家长来承担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