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发生交通事故的双方均为机动车辆,那么其各自投保的强制性第三者责任险将会被用来支付对方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然而,若强制性第三者责任险的理赔限额无法完全覆盖所有的损失金额,则超出部分将由双方各自行使50%的责任进行负担。
倘若其中任何一方还购买了商业性质的保险,那么该保险公司也有义务对其进行相应的赔偿。
而当事故涉及到一方为机动车辆,另一方为非机动车辆或者行人时,机动车辆一方的强制性第三者责任险会率先用于支付对方的损失费用。
在此基础上,若存在商业性质的第三者责任险,则可能会被用于支付剩余的赔偿款项。
在这样的情况下,机动车辆一方的损失将由对方以及非机动车辆或者行人共同承担50%的责任,但是具体的分担比例可能会因实际情况及保险条款的规定而有所差异。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