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三户联合担保的情况下,每一位担保者都需根据担保合同对其余两家所申请之贷款承担担保责任。
若属连带担保性质,当债务到期之时,债权人可享有权利选择由所有债务人或任一连带担保人共同负责偿还债务。
然而,若当初有约定为一般担保方式,在借款人无法按时履行还款责任之际,债权人便可本着担保合同赋予的权利向保证人提出请求,要求其承担起保证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