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被执行人为被执行财产均在异地者,可依法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相关事务。
受委托人人民法院接收到委托函件后,应有义务在法定十五个工作日内启动执行程序,不得无故拒绝履行职责。
待执行工作完成后,需及时将执行成果反馈至委托人民法院,同时告知其执行的详细进程。
若在三十个工作日内仍未能完成全部执行任务,亦应向委托人民法院汇报当前的执行进展状况。
如若受委托人民法院在接收委托函件之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未启动执行程序,则该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有权依职权请求受托人民法院继续执行相关事宜。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