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我国《民法典》所设定的制度下,债权人具备选择权,可根据具体情形决定向债务人和担保人发出追索请求。
若义务人未能依约按时履行其债务,债权人既有权选择要求债务人为其支付额外还款,同时亦可行使对连带责任保证人的债权追讨。
然而,对于一般保证人而言,在存在借款人被强制执行仍然无能力偿还债权人债务的特殊情况下,该保证人有权拒绝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