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高度危险责任”的一般性规定具体如下:
在进行具有高度危险性的活动时,若对他人造成了损害,责任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对于民用核设施或运入、运出核设施的核材料所引发的核事故,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上的损害,由该民用核设施的运营单位负有不可推卸的侵权责任;
然而,如果能证明损害结果是由于战争、武装冲突、暴乱等特殊情况或是受害人自身故意行为导致的,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同样地,当民用航空器给他人带来损害时,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也必须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但若能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行为引起的,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六条
【高度危险责任的一般规定】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七条
【民用核设施或者核材料致害责任】民用核设施或者运入运出核设施的核材料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核设施的营运单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武装冲突、暴乱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