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道路交通事故中,以下几项属于可予赔偿的财产损失范围,如果当事人对此有相关请求,且满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和支持:
首先是维修受损车辆所需的费用以及车上物品的损失和施救费用;
其次,对于依法用于货物运输或旅客运输等经营性质业务的交通工具来说,因其无法正常开展业务而产生的合理停工损失;
此外,对于非经营性的车辆,由于其无法再继续使用,因此产生的合理替代交通工具的费用也可以得到赔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