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在一般的情况下,年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享有独立行使志愿决定的权利,当其明确表示拒绝接受特定的探访时,我们应充分尊重他们的个人意愿;
2、当他们达到成年程度具备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后,同样拥有作出此类决定的合法权益;
3、若探望对于子女的身心成长造成不良影响或危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有权依法终止该项探望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