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夫妻离婚后,子女抚养权归属男方,但女方尚且健康存在。
此时,倘若男方失去抚养能力,那么他便无法将孩子送予他人收养或者寄养出去,而应该转由女方进行抚养。
若男女双方均无力承担抚养责任,则他们可共同决定将孩子送养给他人。
然而,若孩子的父亲失踪或者下落不明,那么女方在自身也无力抚养孩子的情况下,有权单独将孩子送予他人收养或者将其寄养到其他家庭中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七条
生父母送养子女,应当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