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因违反相关规定而遭受行政拘留的公职人员,其所在的工作单位有权进行内部处分,处分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警告、记过以及解除劳动关系。
需要指出的是,行政拘留并不属于刑事犯罪所涉及的刑罚范畴,因此在大多数情况下,公职人员并不会因为轻微的违规行为而被解雇,除非情况较为严重且对单位造成了不可忽视的负面影响。
若公职单位经过慎重考虑,认为涉事人员已经无法继续胜任目前的职务,该单位便有权利向上级部门申请将其开出;
相反地,如果单位认为违规事件产生的负面影响相对较小,并且给当事人留下了改过自新的余地,他们则会采取警告或记过等惩处措施。
法律依据: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散布损害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损害国家利益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的;
(三)接受境外资助从事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四)接受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境外邀请、奖励,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
(五)违反国家民族宗教法规和政策,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非法出境、未经批准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
(七)携带含有依法禁止内容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进入国(境)内的;
(八)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