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存在其他确凿的证据能够证实某项资产确系被执行人所拥有,那么法院有权强制实行追索。
根据我囯相关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利对被执行人所占据的动产、登记在其名下的不动产、特殊动产以及其它财产权进行清查、扣押乃至冻结等方式的强制执行措施。
对于那些尚未进行登记的建筑物及其土地使用权,则需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以及其它相关的证据材料来确定其所有权归属。
而针对第三方所占有或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动产、不动产、特殊动产以及其它财产权,只要第三方以书面形式明确承认该财产为被执行人所有,人民法院便可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执行手段。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
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
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