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附带条件的合同需满足以下四个关键性要求:
首先,这些条件必须是尚未发生且具有客观性的不确定事项;
其次,这些条件必须是由当事人依据内心意愿自行选定的事项;
再次,尽管条件在当事人之间有所约定,但其并非基于法律法规所强制要求;
最后,条件设定不得与合同的核心内容产生冲突。
所谓附带条件的合同,即是指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特意规定了特定的条件,并根据该条件是否得以实现来决定合同效力的启动或者终止的合同类型。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第一百五十九条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