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行人故意引发交通事故,则另一方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在此情况下,行人有意制造交通事故的行为,可能涉及以下几种犯罪类型:
首先,如果行为人在城市主要道路以及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进行“碰瓷”活动,将有可能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其实施定罪处罚;
其次,如果行人实施“碰瓷”行为,车主由于受到了威胁,从而陷入恐惧状态,无奈支付金钱,这样的行为就构成了敲诈勒索罪。
这其中,行为人在大街上寻找合适的时机,故意碰撞他人车辆号牌,借此机会倒地不起,然后以自己受伤为由向车主索要医疗费用,并非是车主因轻信了行为人的“谎言”才支付的款项,而是出于受到威胁后产生的恐惧心理所致,当这种行为达到一定金额时,便构成了敲诈勒索罪,而非诈骗罪;
再次,如果行为人通过自我伤害来进行“碰瓷”,车主误以为确实是车辆发生碰撞,因而支付了相应的金钱,那么这种行为就构成了诈骗罪;
最后,如果行为人在乘坐他人车辆时进行“碰瓷”,并且在现场使用暴力手段直接夺取司机的财产,那么这种行为就构成了抢劫罪。
具体来说,行为人以乘坐车辆时受伤为借口,当场对出租车司机采取殴打、威胁等方式,强行索取对方身上的部分钱财,使得对方在出租车这个狭窄的空间里无法反抗,只能被迫当场交付财物,此时,行为人的行为就构成了抢劫罪。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