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夫妻身处异地亦可办理离婚事宜,然而仅限通过诉讼方式来解决。
根据我过相关法律规定,倘若夫妻中一方自离开住所地已逾一年时间,另一方向其居住地的法庭提起离婚诉讼,则应由原告的居住地所在法院行使管辖权。
倘若夫妇双方均离家已超一年之期,若配偶一方提出离婚诉讼请求,那么应当由被告方的常驻居住地所在法院接受审理;
若无固定常驻居住地,则应交由原告在提起诉讼时所在居住地的法院进行处理。
当法院对离婚案件进行受理后,若存在如下情况,通常会判定为婚姻关系解除:
1.已婚方与他人存有事实重婚行为或者在同居状态中;
2.实施家庭暴力行为或者对家庭成员进行虐待、抛弃等行为;
3.存在长期沉迷于赌博、吸食毒品等不良嗜好且屡教不改的现象;
4.由于感情不合而分居长达两年以上;
5.其他可能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因素。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