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侵害肖像权行为,其具体情形如下所述:
首先,在未取得肖像权人同意的前提下,将他人肖像用于盈利目的的行为均构成侵权;
其次,尽管行为人并无盈利之意图,但若未经肖像权人明确授权,擅自将其肖像公开展示、公开传播、分类存放、复制散布等,皆属于侵权范畴;
第三,在征得肖像权人许可的基础上,应在同意的范围之内使用肖像,不得超限;
再者,被许可使用肖像的地域亦应符合肖像权人的合理要求,不得越界;
最后,肖像权人许可的使用期限也应得到尊重,不得随意延长或缩短。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