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首先,我们应当明确的是,超过了执行申请期限通常情况下并不适用于提请执行异议,然而如若存在相关证据证实在执行期间曾向被执行人提出过请求权利,那么执行申请期限便具备了被中断的可能性。
接着,假使被执行人权衡利弊后并未对申请执行时效提出异议,那么人民法院也应遵循这一原则,不得主动适用上述规定。
最后,我们需要认识到,主债权超过申请执行期限的情况实际上等同于超过诉讼时效,而抵押权的行使期限则与主债权的诉讼时效紧密相连,与主债权的申请执行期限并无直接关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