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离婚之前将款项汇入子女名下的做法,通常情况下在离婚诉讼中不会被认定为可供再次分割的财产。
原因在于,一旦资金进入子女名下,该笔资产便成为了子女的合法个人财产,此时身为夫妻的双方均无法对此提出分割请求。
然而,如果汇入子女名下的资产之行为被视为其中一方实施的恶意转移财产,那么这样的资产转移行为是无效的。
离婚诉讼期间仍需对这部分资产进行分割,且由于转移财产的一方存在违规操作,因此在分割财产时可以考虑对其予以少分或不予分配。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