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我们需要明白,在诉讼案件中,并无法律依据支持因诉讼本身产生的误工费用。
这种情况在我国现行法律条文中未有明确规定,同时在司法实践当中也鲜少出现这样的案例处理方式。
然而,当因为身体受到伤害而直接导致的误工费用、营养费用以及医疗费用等相关损失时,是可以向法庭寻求支持的。
而关于误工费用,其主张必须于庭审举证期限之内予以提出,并且还需提交相应的收入凭证以证明自身因受伤所带来的经济收益的实际减少,唯有如此,法院才会对此类请求进行受理与支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