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涉及离婚诉讼的案件中,若其中一方当事人未能出席庭审,并不妨碍法院作出离婚判决。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离婚案件中法院是否判定准予离婚以及被告是否出席庭审并无必然联系。
在这种情况下,即使一方未出庭应诉,法院依然有权依法做出缺席审判。
然而,决定离婚案件审理结果的核心要素并非被告出庭与否,而是案件本身是否具备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相关事实。
如果证据充分,法院将依据法律规定作出离婚判决;
反之,若缺乏足够证据支持,法院则可能作出不准许离婚的裁决。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