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建筑物或其它设施及其中所设置的搁置物、悬挂物若发生倒塌、脱落、坠落导致他人人身损害,则其所有者或管理者必须负起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若其所有者或管理者无法自证其自身无过失行为,法院应依照法规指令其负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