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民事法律法规,法定继承人的排序如下:
在第一顺位上,应为配偶、子女以及父母;
而在第二顺位上,则应为兄弟姐妹、祖父母与外祖父母。
此处所称的“子女”包含了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及存在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同样地,“父母”亦涵盖了生父母、养父母以及存在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在同一顺位的继承人之间,其继承遗产的份额原则上应保持平等。
然而,若继承人之间能够达成共识并协商一致,也可对遗产分配进行不均等的安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