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仓储合同作为双方互相承担权利与义务、基于达成合意而生效的经济法律行为,具备以下特征:
双务性、诺成性、有偿性以及不要式性。
具体而言,仓储合同是指保管人接受存货人所交付的仓储物品,并为其提供存储保管服务,同时,存货人需向保管人支付相应的仓储费用的一种合同关系。
在这种合同中,提供储存保管服务的一方被称之为保管人,而接受此项服务并支付报酬的另一方则被称为存货人。
值得注意的是,仓储合同中的保管人必须具备合法的经营资质,以确保其能够按照相关规定开展仓储保管业务。
此外,仓储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即刻生效,无需经过特定的形式或程序。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零四条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第九百零五条
仓储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第九百零六条
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易变质物品的,存货人应当说明该物品的性质,提供有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