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建立恋爱关系期间,男方花费了女方金钱,如果两人最终选择分手,那么男方有权利决定是否将这些款项归还给女方;
同时,女方亦可自主决定不收取该笔费用。
在此种情况下,男方为女方所花费的金钱实际上构成了一种赠予行为,且从女方接受赠与的那一刻开始便已成立。
至于这些赠与物品的归属权问题,这是属于道德范畴内的考虑因素,而并非法律对此做出的规定和调整范围。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