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执行机构发现对于特定案件中的涉案人员所做出的拘留措施存在错误时,应立即采取行动,释放并恢复其正常生活及工作权利。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条款,明确要求公安部门需在对被拘留人员采取拘留措施之后的24小时内进行深入且详尽的审讯盘查。
如在审讯过程中发现不应该拘留该对象的充分证据或根本就不符合拘留条件的情况下,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程序立即释放该被拘留者,并向其开具正式的释放文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第八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