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发生交通事故的案例中,若无责任的一方在维修车辆期间产生了相应的交通费用,那么此部分的支出是可以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的。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如非营运性质的机动车辆由于道路交通事故而导致无法正常使用,由此引发的、用于替代此类车辆的合理交通工具的实际花费,倘若当事人向侵权责任人提出赔偿要求,则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和认可。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