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行政拘留领域内,并没有保释这一说法。
事实上,行政拘留作为一项行政处罚措施,所涉及的案件属于典型的行政案件类别。
而保释的官方术语则称为“取保候审”,它专属于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种强制措施。
因此,将其应用于行政案件中显然是行不通的。
然而,在行政拘留期间,被拘留人仍有权利因法定原因向相关部门提出请假出所的申请。
若符合暂缓执行的条件,便可暂时停止执行行政拘留。
法律依据:
《拘留所条例》第二十七条
被拘留人遇有参加升学考试、子女出生或者近亲属病危、死亡等情形的,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提出请假出所的申请。
请假出所的申请由拘留所提出审核意见,报拘留决定机关决定是否批准。
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在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申请的12小时内作出是否准予请假出所的决定。
被拘留人请假出所的时间不计入拘留期限。